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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01 17:42:08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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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规〔2018〕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精神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提升建筑品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8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1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其他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试点装配式建筑工作,逐步推进项目落实。

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到2025年,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新建建筑凡适合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全市政府投资项目100%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6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环境、市场机制和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技术体系基本完备,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人才队伍培育机制基本建立,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应用逐步成熟,形成能够服务于京津冀地区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服务体系,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积极推广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各县(市、区)要结合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大力推动农村住宅转变建造方式,在村民自建住房项目中开展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试点,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舒适度。同时,结合旅游景区建设,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一是培育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引导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组成产业联盟。支持外地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提升本市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二是发展部品部件。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降低运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二)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一是提高设计能力。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编制设计专篇。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设计软件。

二是提升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我市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

三是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装配式建筑的各项技术要求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规定。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新型建设、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生产、施工、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二是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

三是推广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四、政策支持

(一)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二)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3%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达到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商品房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4%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三)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装配式生产、施工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四)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的装配式建筑(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可上浮30%。

(五)2020年底前,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5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的项目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七)在《石家庄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砂浆现场搅拌等作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研究提出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各部门职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协调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立项阶段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加快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国土部门负责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要求,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并依据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环节提出按规定比例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要求,并明确到具体单体工程,严格把关。交通运输、交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不可解体超载、超限部品部件运载车辆通行给予保障。财政部门按政策负责支持资金的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基地部品部件质量的监管。其他有关市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支持建筑产业化工作。

对未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的,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

(三)完善专家论证组织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家组成。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试点项目评估评价、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住宅性能认定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引导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筑科技水平。

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