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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别墅 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备
发布时间:2019-08-21 10:18:16 | 浏览次数: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 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8.3 采暖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 3. 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 3. 6的规定。

8.3.7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8.5 通风

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 空调

8.6.1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8.6.3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8条的规定。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8.7 电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6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 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8.7.8 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